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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何某甲,农民。被告何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