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东阳诉陈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阳,陈保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马东阳。被告陈保卫。原告马东阳诉被告陈保卫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东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保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东阳诉称:2013年4月2日,被告陈保卫以购买机械设备为由向原告借款17万元,双方约定2013年底归还借款,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归还欠款2万元,余款双方再次约定,被告半年内还清,同时按月息1%给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保卫未到庭答辩。原告马东阳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马东阳现金170000元正,欠款人陈保卫”,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及2014年1月24日被告还款2万元。被告陈保卫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被告陈保卫向原告马东阳借款17万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陈保卫向原告马东阳还款2万元,剩余15万未还。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请求的利息应自本院受理起诉之日起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保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马东阳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马东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保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志强审 判 员 朱艳豪人民陪审员 许书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