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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姜红仕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强制措施类2015行初58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仕,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行初字第58号原告:姜红仕,住址湖北省苏梅县。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文心,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魏素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冠华、刘宇,均为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姜红仕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红仕诉称:我于2008年在大众速腾销售点(4S店),购买了大众全新速腾小汽车一辆,自取车之日起平均每周都得到4S店维修,问题普遍在变速箱,ESP安全系统,动力系统等等,存在重大缺陷及安全隐患;果不其然其他地方的一汽大众车主也暴露出了类似的重大质量和安全缺陷,如著名的一汽大众DSG问题,一汽大众腾断轴等等。自2008年以来,我一直坚持到4S店交涉,维权,同时也向一汽大众官方,中国汽车质量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管理中心投诉,并向深圳市消费者协会反映及拨打12315投诉。自2011年以来参加全国各地大众车主自主发起的到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深圳等各大国际车展的维权组织活动,但均无得到处理。此后,我得知2014年11月23日在广州市琶洲又有一汽大众汽车的车展,于是就如往年一样将维权横幅粘贴在车身上,到琶洲一汽大众车展所在地琶洲国际展馆外围,围着阅江中路,会展东路,新港东路,会展西路无声无息地进行宣示维权,没有造成任何拥堵,围堵,噪音,喧闹,但却被会展派出所警员无辜抓走问话,及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及造成我重大经济损失。以上事实说明,我到琶洲车展处维权,是确实因我购买的大众速腾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我曾通过正当途径投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才去宣示维权的,此行为是合法的。我并没有采取打砸等过激的违法行为。但被告却对我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这是不合法的,也是对销售伪劣汽车的鼓励,无形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据此,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穗公海行罚决字【2014】09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辩称:2014年11月26日11时许,原告驾驶粤B×××××车辆,并在车辆周围悬挂三条抗议大众汽车的标语条幅,在举办第12届国际车展的会展中心周边马路上慢驶。至当日12时30分许,原告在新港东路琶洲地铁B出口被我局民警查获。2014年11月26日,我局对原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首先,原告认为其在深圳大众4S店购买的粤B×××××大众速腾汽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与举办第12届国际车展的广州会展中心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其次,原告未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而是来到广州会展中心周边路段,通过悬挂标语,在马路上慢驶进行维权,其目的在于制造影响,存在引发交通堵塞等负面社会效应的隐患。再次,原告曾于2013年11月23日,以同样的方式在广州会展中心周边进行维权,被我局处以警告,但其屡教不改,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因此我局综合本案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我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原告请求撤销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请求并无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广州海珠区琶洲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第十二届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期间,原告驾驶车牌号为粤B×××××大众速腾汽车从上午11时许沿琶洲国际会展中心外围的阅江中路,会展东路,新港东路,会展西路缓慢行驶。原告驾驶的粤B×××××小型汽车左侧车身悬挂规格60cm×60cm大小的条幅,白底红字印有:“这大众的新车,第一年就修57次,坏了的修不好,好的却也修坏了,越修越糟糕!!!”及德文翻译和深圳晚报的相关报道;右侧车身悬挂规格50cm×100cm大小条幅,红底白字印有:“这大众的新车,第一年就修57次,坏了的修不好,好的却也修坏了,越秀越糟糕!!!立即搜索‘大众DSG’了解更多”和深圳晚报的相关报道;后挡风玻璃悬挂规格40cm×40cm大小条幅,红白相间印有:“‘???’立即上网搜索‘大众DSG’就明白了”。2014年11月26日中午12:30时许,原告驾驶该粤B×××××小型汽车在琶洲地铁B出口对出的新港东路由东往西方向慢驶时被被告民警截停并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在对原告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处罚处理后,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穗公海行罚决字【2014】09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现查明2014年11月26日11时多,姜红仕驾驶号牌为粤B×××××,车身左右后三侧悬挂有抗议大众汽车标语条幅的车辆,到会展中心举行的第12届国际车展周边马路上行驶,12时30分左右,在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地铁B出口对出马路面被执勤民警截获。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姜红仕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缴获的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红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持有三张标语条幅。”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另查,被告曾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穗公海行罚决字【2013】08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3年11月23日13时多,姜红仕驾驶悬挂有抗议大众汽车标语条幅的车辆在会展中心举行的第11届国际车展会场周边马路上环绕行驶,约至16时许被查获。”对原告处以警告,并收缴其所持有的两条标语条幅。以上事实,有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亲笔供词、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穗公海行罚决字【2014】09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穗公海行罚决字【2013】08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本院认为:原告与一汽大众公司若存有产品质量纠纷的,应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但原告以一汽大众公司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售后处理结果不满意为由,驾驶车身悬挂大幅标语条幅汽车,在第十二届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期间,沿琶洲国际会展中心外围的阅江中路,会展东路,新港东路,会展西路缓慢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扰乱展览馆周边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之规定。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实施该行为后,已经被告处罚,仍未予以改正,2014年11月26日再次实施该行为。被告经调查取证,确认原告有违法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穗公海行罚决字【2014】09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穗公海行罚决字【2014】09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驳回原告姜红仕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可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泳人民陪审员  钟木兰人民陪审员  梅玉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艳芬孙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