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977号原告安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