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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977号原告安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