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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承忠与蔡吓光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承忠,蔡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370-1号申请执行人陈承忠,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蔡吓光,男,汉族,1955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承忠与被执行人蔡吓光退伙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承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蔡吓光偿还款项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吓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吓光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蔡吓光房名下有座落于福清市镜洋镇镜洋村北张的土木结构二层楼房一幢,但该楼房已被旧房改建。(3)经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蔡吓光名下有座落于福清市镜洋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4)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吓光的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福清市镜洋镇镜洋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蔡吓光长期外出。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吓光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镜洋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2)将蔡吓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吓光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承忠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