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166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贾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