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兰某某交通肇事系一审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由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决定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兰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艳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月17日18时30分,被告人兰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沿S312线从冷水江市毛易镇驶往冷水江市金竹山镇,途经冷水江市原制碱厂岔口时,遇被害人赵某某从左向右横穿马路。因兰某某驾车安全意识不强,观察不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车速度,相对方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兰某某视觉障碍,导致其所驾驶的三轮车将赵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兰某某下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赵某某送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救治,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兰某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可能性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兰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兰某某赔偿了赵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22万元,赵某某的近亲属请求免于兰某某的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报120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补偿协议、调解协议、领条、和解协议、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罗某、康某某、扶某甲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被告人兰某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兰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兰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可以对被告人兰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兰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兰某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所提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兰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兰某某应当持本判决书原件到湖南省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喻依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