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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林业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业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97号罪犯林业侵,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城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业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业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林业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业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二千元;2013年12月11日因私藏、使用手机被禁闭。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业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业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