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熊碧如与宋佑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碧如,宋佑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熊碧如。被执行人宋佑宽。申请执行人熊碧如与被执行人宋佑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碧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佑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97,054.59元,执行费1,356元。但被执行人宋佑宽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佑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410.5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