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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熊碧如与宋佑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碧如,宋佑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熊碧如。被执行人宋佑宽。申请执行人熊碧如与被执行人宋佑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碧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佑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97,054.59元,执行费1,356元。但被执行人宋佑宽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佑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410.5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