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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44号原告国营江苏省东海县种畜场与被告连云港海陵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元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国营江苏省东海县种畜场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海陵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元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国营江苏省东海县种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营江苏省东海县种畜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海陵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元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国营江苏省东海县种畜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