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青成建与四川省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成建,四川省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青成建,男。被执行人四川省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青成建与四川省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青成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坪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小云审 判 员 龙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