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陈某波、黄某贩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波,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4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波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某波、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两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波。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由被告人黄某提供毒资,被告人陈某波为黄某代购甲基苯丙胺,两人多次在被告人黄某的店铺和仓库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华天酒店附近将0.1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波,被告人陈某收取毒资130元,从中获利30元。次日,被告人陈某波与被告人黄某一起在黄某位于益阳市银城市场的店铺内吸食了该甲基苯丙胺。2、2015年1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在益阳市大桃路的“九子香辣蟹”饭店附近将0.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波,被告人陈某收取毒资150元,从中获利50元。3、2014年9月的一天,由被告人黄某提供毒资150元,被告人陈某波为其购买甲基苯丙胺,之后两人在被告人黄某位于银城市场的店铺中共同吸食。4、2014年农历10月21日晚,由被告人黄某提供毒资500元,被告人陈某波为其购买甲基苯丙胺,之后两人在被告人黄某位于银城市场的仓库中共同吸食。5、2015年1月5日左右的一天,由被告人陈某波提供50元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银城市场的店铺中容留被告人陈某波与之共同吸食。2015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陈某和陈某波现场抓获,同年1月10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5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波被公安民警抓获后,经民警的耐心劝说,于当晚23时许,带领公安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九子香辣蟹店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陈某波、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三被告人的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本院(2014)赫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陈某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的刑满释放证;被告人陈某、陈某波、黄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波为牟取免费吸食毒品之利,为他人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年满18周岁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波带领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陈某波、黄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波、黄某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被告人陈某波的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二○代理书记员陈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