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扎西与李德林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西,李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扎西,男,蒙古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德林,男,汉族,村民。申请人扎西与被执行人李德林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依据海晏县人民法院(2014)晏民一初民事调解书向海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德林户籍所在地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双庙村,故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德林自2014年全家人外出打工至今未回过家,家里除4间砖混结构房屋外,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4)晏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杰审判员 车献奎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