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李玉国、黄广芬、殷亚东、王德华、吴立明、祁长有、王占平、李东、殷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玉国,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黄广芬,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殷亚东,住河北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德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吴立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祁长有,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占平,住河北省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东,住河北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殷凤春,住河北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李玉国、黄广芬、殷亚东、王德华、吴立明、祁长有、王占平、李东、殷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将所欠款给付,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玉国的起诉。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