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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淼诉马长龙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淼,马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王淼,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马长龙,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申请执行人王淼与被执行人马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吴利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长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淼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由被执行人马长龙向申请执行人王淼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及利息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长龙因涉案被判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马长龙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淼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马长龙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显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