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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后法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乌力吉德力格尔申请吴来福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力吉德力格尔,吴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914号申请人乌力吉德力格尔,男,46岁,蒙族,教师,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吴来福,女,54岁,蒙族,教师,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乌力吉德力格尔申请执行吴来福离婚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11月13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