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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与陈颖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陈颖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北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2号。负责人崔建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颖智,天津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焊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颖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3674.5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73674.5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判��员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