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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x与李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李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xx,女,汉族。被执行人郭xx,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王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息1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郭xx的财产已被本院(2014)城执字第00178-1号案件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xx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弘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