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佩、朱阿春与朱阿春、沈金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佩,朱阿春,沈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沈佩。委托代理人:童加康、沈杰。被告:朱阿春。被告:沈金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佩与被告朱阿春、沈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要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佩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沈佩负担。审判员 芮德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费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