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二坡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二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董二坡,男,汉族,1977年1月5日生,现住河北省藁城市。委托代理人:赵守辉,河北汉法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二坡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二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