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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庆俊、刘庆金与刘庆海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俊,刘庆金,刘庆海,颍上县润河镇人民政府,阜阳市地方海事局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刘庆俊,农民。原告:刘庆金,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光存,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标、郑涛,颍上县红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颍上县润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刚,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永,颍上县司法局润河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三人:阜阳市地方海事局。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地方海事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俊、刘庆金与被告刘庆海及等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祥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