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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柳良仲与杨洪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良仲,杨洪兴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柳良仲,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兴,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谈中兴,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柳良仲与杨洪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良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良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良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柳良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仕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