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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水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巴某某诉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水民初字第35号原告巴某某,男,藏族,1974年12月03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被告昂某某,女,藏族,1972年04月02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委托代理人二某某,女,藏族,1965年02月21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诉被告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某于2015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巴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金兰审 判 员  宋晓英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阿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