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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691号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4号一城新界B栋2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3437-4。法定代表人黄大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嘉滨路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0783-0。法定代表人王修才,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