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宗文秀与郝维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文秀,郝维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宗文秀,宣化县房管局退休干部,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温燕华,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维连,宣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休干部,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季新颖,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文秀与被告郝维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文秀诉称,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被告多次找原告借款,约定利息按每月3分计算。截止到2014年7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拖欠原告本金10万元。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按每月2000元给付10万元利息,直到借款还清为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人是张家口市宣化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维连只是借款的经办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宗文秀的诉讼请求与被告郝维连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宗文秀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