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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2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郑兆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