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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礼君与杨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礼君,杨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周礼君。委托代理人吴文娟。被告杨少平。原告周礼君与被告杨少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雅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企业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时约定同年5月27日前归还,并承担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该借款由徐小平及靖江市南阳印染环保设备制造厂提供担保。后被告仅支付了两个半月的利息1万元,本金至今拖欠,担保人亦未尽保证之责。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部分予以放弃。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承诺书原件、银行卡卡转账单,内容与原告所述无异。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少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礼君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营业部,账号:20×××88)。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