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旭光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旭光,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孙旭光,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孙旭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万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33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