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32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龙。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黄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根据被害人王某某、葛某某、邹某的陈述,证人时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王某某出具的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作案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部分赃物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和到案经过,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周龙的供述、户籍证明和前科材料等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龙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王某某。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周龙谎称要为其表妹买衣服,邀被害人王某某帮忙试穿。当日12时30分许,二人来到本市西藏南路XXX号来福士广场3楼only商铺挑选衣服,被告人周龙让被害人王某某进入试衣间试穿,并要被害人王某某将携带的背包交给其保管。后被告人周龙携该包逃离现场。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价值人民币2,135元的LV牌M61823型长款钱包1只、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及身份证等。本案由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周龙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龙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并在其曾租住的豪鑫酒店内查获LV牌M61823型长款钱包及王某某身份证。案发后,被告人周龙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135元。2014年7月9日,在江苏省东台市苏中大厦,被告人周龙用相同手法窃得被害人葛某某背包1只,内有人民币440元、价值人民币1,531元的苹果牌iphone4S型移动电话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周龙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葛某某的经济损失。2014年7月30日,在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步行街淑女坊女装店,被告人周龙用相同手法窃得被害人邹某背包1只。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周龙继续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王某某、邹某。原审被告人周龙上诉辩称,被害人系主动将财物交给其保管,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未盗窃邹某的财物;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改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经查,上诉人周龙趁被害人短暂离开之机,将暂时代为保管的被害人财物窃为己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周龙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另查,周龙盗窃邹某财物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且有相关监控录像予以印证,周龙在原审庭审中对此节犯罪亦无异议。现周龙上诉辩称其未盗窃邹某财物,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又查,周龙盗窃被害人葛某某财物后虽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邹某的财物,后被抓获归案。周龙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周龙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根据周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稷栋审判员  沈 燕审判员  张莺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君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