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腊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郎某与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某,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门某,女,哈尼族,1984年1月1日生,云南省勐腊县人。被执行人郎某,男,哈尼族,1981年5月15日生,云南省勐腊县人。关于郎某与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腊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告郎某与被告门某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勐腊县勐捧镇长梁山第五居民小组砖混住房1套归原告郎某居住使用,越野车一辆、茶几木板1张归原告郎某使用;三轮摩托车1辆、摩托车1辆、联想电脑1台、电视机1台、电冰箱1台、饮水机1台、洗衣机1台、液化灶1台、太阳能1个、沙发1套、电视柜1个、席梦思床2张、衣柜1个、梳妆台1个、茶几木板1张(含6个凳子)、大理石餐桌1套、普通餐桌1套归被告门某所有。三、原告郎某向被告门某支付财产价值补偿款80000元,该款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四、夫妻共同债务欠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勐捧信用社贷款15万元及其利息、欠胡元志20000元、欠兰梭借款30000元由原告郎某偿还;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郎某自愿负担”。该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门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款为50000元,凳子6个,执行费650.00元。本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门某与被执行人郎某于2015年4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郎某于2月中旬支付给申请人门某47000元(该款已支付),六个大板凳子被执行人同意交付,由申请人门某自己去取,余款3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进学代理审判员 孙尉钧代理审判员 张晓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车绮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