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谈俊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19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某,男,32岁,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天阙酒吧总经理。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抓获,2015年3月27日至4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拘留10天。2015年4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肖邦华,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谈某酒后驾驶陕AXX**号长安铃木牌小客车行驶至本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与卫星路丁字路口时,与驾驶陕ATXX**号出租车的驾驶员丁永红发生争执后厮打。公安新城分局幸福中路派出所处理争执时发现谈某涉嫌醉酒驾驶,经抽血检测,谈某的血醇浓度为161.6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被告人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所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谈某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被告人谈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