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某忠、徐某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徐某忠,徐某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徐某忠被执行人徐某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某忠、徐某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上法律效力的(2013)钟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