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田卫霞、新疆星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玉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3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卫霞,女,l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星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周新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魏新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骆玉林,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再审申请人田卫霞、新疆星云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星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平公司)、骆玉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卫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骆玉林与新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错误。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星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称:其与田卫霞签订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法法履行。本院认为,田卫霞、星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 红 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爱丽美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