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卢衍西与甄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衍西,甄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卢衍西,1967年11月22日出生,男,汉族。被执行人:甄群,1965年8月20日出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卢衍西申请执行甄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宝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甄群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甄群的工资,现申请执行人卢衍西已将该款项收悉,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衍西依据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甄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郐 滨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冷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博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