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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光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肖招全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光富,肖招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郴北特字第2号申请人邓光富,男,1941年1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肖招全,女,1945年9月9日出生。申请人邓光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肖招全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光富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肖招全自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至今已满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肖招全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肖招全,女,1945年9月9日出生,与申请人邓光富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肖招全于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经申请人家人及单位多方打听,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版发出寻找肖招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肖招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肖招全自1996年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骆仙派出所、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南岭社区居委会均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邓光富申请宣告肖招全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招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宇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