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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相兰与陈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兰,陈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李香兰,女,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被告:陈玉,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兰诉被告陈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兰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