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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正娃申请王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娃,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宕昌县,农民。被执行人王马强,男,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宕昌县,教师。本院在执行李正娃与王马强民间借贷纠纷[(2014)宕民初字第227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执行标的,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宕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宕民初字第22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贺振银代理审判员  郭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