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241-3号原告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告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原告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新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