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2号原告:贾某,女,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