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金德与王传宗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德,王传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182-1号申请执行人苏金德,男,1959年11月18���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个体户,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传宗,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传宗犯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的(2014)安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金德要求被执行人王传宗返还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8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传宗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金德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文 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 志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美 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