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倪孟余与胡定福、胡绍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孟余,胡定福,胡绍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09号原告:倪孟余。委托代理人:黄珠安,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定福。被告:胡绍葱。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孟余诉被告胡定福、胡绍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孟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孟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孟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倪孟余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