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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北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72号原告邹某某,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于某某,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