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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俊点与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点,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张俊点,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香,女,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点与被告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点撤回对被告张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点承担。审 判 长  魏诚慧人民陪审员  陈振峰人民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浩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