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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贾成安与马庆亮、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安,马庆亮,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236号原告贾成安。被告马庆亮。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62号丽江大厦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成安诉被告马庆亮、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贾成安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审判员  杨守武陪审员  孟祥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庆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