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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福明与商城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福明,商城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詹福明,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金寨县。委托代理人:解光芝,金寨县司法局白塔畈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城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法定代表人:李龙鼓,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闵运科,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杨青松,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福明与被告商城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广中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