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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涟执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郭学保、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郭学保,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2042号申请执行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开发区港口路盐河码头。法人代表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学保,居民。被执行人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西门新村。法定代表人唐左成,该公司总经理。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郭学保、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涟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62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诉讼费6930元,合计人民币10131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学保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房屋产权及工商注册登记。被执行人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其名下的银行开户帐号已被本院查封。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淮涟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梁先明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