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奕微、蔡青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田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平,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友凯,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奕微,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青峰,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杨美运,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奕微、被告蔡青峰、被告杨美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东晓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人民陪审员 王英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