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春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864号罪犯李春林,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茂中法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春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李春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春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