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非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吕坤f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非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2833号。法定代表人尹德亚,局长。委托代理人祁霁,该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裁决科科长。被执行人吕坤,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49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拆迁被执行人吕坤座落在江北临江街的房屋及附属物,双方因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经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18日对双方的争议作出了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49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吕坤在法定期限内对裁决书既未申请复议和起诉,又未履行,现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49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期限内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吕坤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吕坤依法应当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49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伟审 判 员 吴佳坤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