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龚某甲、龚某乙等与龚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龚某甲。申请执行人:龚某乙。被执行人:龚某丙。本院在执行龚某甲、龚某乙申请执行龚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某甲、龚某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某丙同意与申请执行人龚某甲、龚某乙就继承被继承人龚桂福名下的两套房屋互相协商,因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需要较长时间,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